10月31日,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关于我省2019—2021年“煤改电”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明确规定: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“煤改电”用户实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。
用电量计价方式: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,不实行阶梯电价,采暖季季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额度范围内(采暖季用电额度=2600千瓦时/月×采暖季供暖月),用电价格为0.2862元/千瓦时,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.507元/千瓦时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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